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74098号“PURE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74号
申请人: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4098号“PURE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5221号“PRE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94577号“PRE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77211号“Pur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36801号“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76317号“PURE COCONUT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50461号“pure encapsul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79861号“pure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30526号“倍宜pure encapsul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440078号“品之意pure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438074号“品之易pure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107990号“淳粹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228258号“淳飨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857470号“碧纯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699548号“PUR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URE POWER”与引证商标一、二“PREPOWER”、引证商标三“PurPowe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十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ure”、引证商标五、十一、十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URE”、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标识及引证商标七、八、九、十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ure”文字,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十四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四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