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40987号“鸿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73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建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标先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0987号“鸿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8172号“恒吉电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61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37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99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亦不类似。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工厂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