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88287号“清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88287号“清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45号

       

      申请人:大安智慧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8287号“清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29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清目”与引证商标“青目”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婴儿食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清目”作为商标使用在补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