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10877号“南海茗叶 Nan Hai Ming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26号
申请人:五指山正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0877号“南海茗叶 Nan Hai Ming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0020号“Wonled及图”商标、第1587859号“溪香 XIXIANGCHA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