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85907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985907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方略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方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嘉伟
      
      申请人因第9859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036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南方略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供的其在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广告;2.广告策划;3.进出口代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乃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和推广,经过申请人高品质、高要求辛苦经营的图形商标已经蕴涵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国内已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成为了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为申请人赢得了大量的声誉。同时,由于申请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管理,企业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声誉,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2019年发票;
      2、2016-2019年合同,对应证据二发票;
      3、各网络平台、网页、公众号等截图;
      4、书刊上刊登的广告页复印件及实物,对应证据二、三的发票合同;
      5、委托书;
      6、申请人及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市场分析;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管理辅助;审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广告;2.广告策划;3.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三十五类服务需满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表征,即如果申请人是作为广告服务的接受者,不能认定是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中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均为申请人作为客户方委托他人为其发布广告等服务;证据3、4及撤销程序中相关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1.广告;2.广告策划;3.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有效使用;证据5、6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联性。故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在“1.广告;2.广告策划;3.进出口代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广告;2.广告策划;3.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