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075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09号
申请人:骏日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7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Gulf Dalla”含义相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饮水机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