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46800号“万堂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2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6800号“万堂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044196号“万堂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97839号“万堂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万堂书院”与引证商标一“万堂书院”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