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08750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08750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8号

       

      申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8750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8732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4394号“娜允红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59232号“金汉新能源JINHAN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灌装服务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灌装服务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灌装服务以外的管道运输、运输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灌装服务以外的管道运输、运输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灌装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