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95376号“TZ 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95376号“TZ b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6号

       

      申请人:弹指之间(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5376号“TZ 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2719号“MINI BAR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83221号“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蜂蜜、面粉及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Z bar”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BAR”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Bar”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