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31270号“谓乐素 WEILESU CAPSU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31270号“谓乐素 WEILESU CAPSU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18号

       

      申请人:黄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1270号“谓乐素 WEILESU CAPS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谓”与“胃”呼叫相同,字形相近,申请商标的汉字“谓乐素”与“胃乐素”相近,将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