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257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09号
申请人:徐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5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7058号图形商标、第6281172号图形商标、第4656433号“湘乐及图”商标、第5333522号“顺天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糖、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四中的图形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