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46404号“JOHN LENN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46404号“JOHN LENN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07号

       

      申请人:小野洋子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6404号“JOHN LENN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8772号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27612164号“JOHN LEN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第169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