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69014号“环球医疗Universal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65号
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9014号“环球医疗Universal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336184号“環球彈簧網WORLDWIDE SPRING NETWORK”商标、第35329180号“环球火锅网”商标、第5073771号“环球鞋网”商标、第35642399号“环球卡券”商标、第11411089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商标、第18350718号“环球网”商标、第35856923号“环球集市”商标、第34665684号“环球投资家”商标、第35310356号“环球工厂”商标、第5775847号图形商标、第34663142号“环球企业家”商标、第5200698号“环球物流网GLS Global Logistics Source及图”商标、第35334501号“环球房车及图”商标、第13101402号“环球车务”商标、第23501589号“如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七、十三处于驳回、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一、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十、十二、十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企业集团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请商标中包含“Group”并非驳回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是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商标中的“Group”与申请人母公司名义相符,也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整体实力相匹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十一、十三、十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二、十四核定使用或在先申请并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环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二、十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二、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