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01881号“飘花伊人 PR YI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01881号“飘花伊人 PR YI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07号

       

      申请人:王若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1881号“飘花伊人 PR Y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7039号“飘花伊人 PHY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80500号“飘花伊人 PHY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92895号“飘花丽人 PHL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照片、淘宝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