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36607号“四特东方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36607号“四特东方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06号

       

      申请人: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607号“四特东方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3434号“四特东方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