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03195号“民兴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19号
申请人:云南当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3195号“民兴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民兴山”构成,其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兴山”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