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2942号“HECA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2号
申请人:北京爱德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2942号“HEC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5105号“HEC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94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46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5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28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93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互联网销售网页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收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视频游戏操纵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ECATE”与引证商标一“HECA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