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03203号“佳丽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03203号“佳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0号

       

      申请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3203号“佳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1237号“佳美丽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75330号“佳利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39193号“佳丽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准备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达成共存事宜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熟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佳丽雅”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佳美丽雅”、引证商标二“佳利雅”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或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标识“佳丽雅”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