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18696号“TM4纽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18696号“TM4纽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59号

       

      申请人:TM4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696号“TM4纽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220911号“纽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71030号“纽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2388号“纽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55262号“纽伦科技N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482802号“纽伦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TM4 NEURO”商标的中文形式。申请人及其“TM4”商标和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华字典》摘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控制面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稳压电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陆地车辆马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纽轮”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认读标识及引证商标三“纽伦”、引证商标二“纽纶”文字组成、文字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含义亦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