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54635号“韩懿莹 M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54635号“韩懿莹 MI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80号

       

      申请人:上海永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635号“韩懿莹 M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8132号“美斯儿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03941号“BIGMISS”商标第7793172号“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8830号“玫施奇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96784号“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96027号“Miss蜜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87206号“铭饰坊MISS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561011号“miss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授权书、360百科、百度百科、韩懿莹微博、相关媒体平台直播、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