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10263号“宠爱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7号
申请人:北京宠爱到家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点博(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0263号“宠爱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8210号“宠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3414号“宠爱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52273号“宠爱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84405号“宠爱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8信息网站推广、360搜索推广、百度推广、大众点评展示及顾客评价、百度糯米推广、优酷视频、企业官网及备案截图、企业场地实拍图、2019年推广合同及发票、2013年-2019年部分销售合同及收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宠爱到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宠到家”,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起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宠爱到家”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起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