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63189号“货拉拉速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063189号“货拉拉速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07号

       

      申请人: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3189号“货拉拉速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724265号“货拉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68419号“货拉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9537564号“货拉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在办理转让手续,若予以核准,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证明、引证商标一、二流程、引证商标一、二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核准转让至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