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59049号“AliNybeau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05号
申请人:广州华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9049号“AliNy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2319号“ALI the F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62922号“JOED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5806号“愛麗絲Ec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内涵、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一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