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17251号“MINT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26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7251号“MINT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2265号“MINTLIFE”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20年01月0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047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9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的第9624473号“MINT BY M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20年04月1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936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0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