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8197439号“梦天如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61号
申请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雄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09日对第18197439号“梦天如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最早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木质复合门的知名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72379号“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5157号“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1390号“梦天 ME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非金属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摹仿。另,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了与家居知名品牌相近似商标,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等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目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证及相关证明;2.相关荣誉证书;3.政府领导人参观申请人企业资料;4.梦天木门全国产值排名;5.“梦天”商标的最早使用资料;6.产品检验报告;7.广告投入情况说明;8.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及广告宣传材料;9.商标局认定“梦天”为驰名商标批复;10.相关行政决定书、判决书及裁定书;11.2012-2014年审计报告、納税证明;12.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1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4.经销商清单及专卖店照片;1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1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大门、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窗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6]67号文件中确认“梦天”商标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及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之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争议商标“梦天如意”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汉字“梦天”,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大门、金属锁(非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非金属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板、钉子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部件、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梦天”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确定,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了与家居知名品牌相近似商标,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等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目的之主张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