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91550号“高达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91550号“高达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61号

       

      申请人:济南艾瑞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1550号“高达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搜索介绍截图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高达素”用在指定使用除草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