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80283号“鸿邺中师 HONGYEZHO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80283号“鸿邺中师

    HONGYEZHO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75号

       

      申请人:宁夏星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0283号“鸿邺中师 HONGYEZHO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1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