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31277号“克拉经典KE LA JING 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1277号“克拉经典KE LA JING

    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77号

       

      申请人:海南自贸区宇为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1277号“克拉经典KE LA JING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11528号“老克拉OID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62638号“克拉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79511号“金克拉JIN KE 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84608号“金克拉JINK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18522号“HENG ZUAN WEI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克拉经典KE LA JING DIAN及图”与引证商标五可区分,未构成近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三、四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