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8952号“帝逸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48952号“帝逸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81号

       

      申请人:天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8952号“帝逸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2255号“帝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咖啡馆、提供营地设施、餐厅、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