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77249号“THE FACE SHOP Natural Green Se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77249号“THE FACE SHOP

    Natural Green Se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82号

       

      申请人:菲诗小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7249号“THE FACE SHOP Natural Green S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Natural Green Seed”中文含义可理解为“自然的绿色的种子”,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申请人“THE FACE SHOP”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Natural Green”可译为“自然的绿色的”或“天然的绿色的”,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