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25698号“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25698号“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74号

       

      申请人:北京唐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5698号“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9865号“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4236号“唐人基 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15907号“唐 唐•玖珑TANG Jiu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344758号“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31954号“唐 御唐府Da Tan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330809号“唐 蘭御唐人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55377号“唐 御唐府YUT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唐”,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茶馆、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七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