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64549号“鑫梦缘Xin Dream C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64549号“鑫梦缘Xin Dream C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72号

       

      申请人:成都梦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4549号“鑫梦缘Xin Dream 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1508号“鑫梦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07409号“歆梦甜品Xin Dream Desse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鑫梦缘”与引证商标一“鑫梦园”的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蛋糕用糖果装饰物、冰淇淋、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蛋糕用糖果装饰物、冰淇淋、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果馅饼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蛋糕用糖果装饰物、冰淇淋、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