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62096号“气直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62096号“气直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70号

       

      申请人:北京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2096号“气直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便于识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气直送”易使人理解为“气体的直接输送”,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气体燃料等商品、第39类搬运、运输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类复审商品、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