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100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00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3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0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74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99077号“诗爱恩THRE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49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94849号“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13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四、六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经注销,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六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工商信息、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色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绘画材料、色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建筑模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色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