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185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85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2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8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9503号“诗爱恩THRE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57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6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49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20102号“吉林省数字传媒有限公司Jilin Province Digital Media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7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58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770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图形设计、创意来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被撤销,且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经注销,请求待引证商标三至六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未续展。申请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工商信息、判决书、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六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