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17612号“泸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17612号“泸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17号

       

      申请人: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7612号“泸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进一步增强了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年会视频、美食节颁奖照片及视频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泸菜”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