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505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505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14号

       

      申请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0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9106号“众合广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97295号“WIND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内容、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标志来源及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企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