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81526号“班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03号
申请人:陈冬冬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1526号“班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2859号“班兰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服装、婚纱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7日第169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