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1172号“汝旺RU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1172号“汝旺RU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01号

       

      申请人:金鲲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1172号“汝旺RU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4291号“中國EMDCD2017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9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汝旺RUWANG”,其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