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92447号“双鱼岛DOUBLE HAPPINESS
IS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92号
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2447号“双鱼岛DOUBLE HAPPINESS IS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141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103121号“双鱼及图”商标、第1046073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185257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169318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557153号“双鱼及图”商标、第329536号“双鱼及图”商标、第149360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260439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33087202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第32423795号“双鱼DOUBLE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3、有关申请人开发建设人工岛工程的相关文件批复;
4、申请人人工岛项目征名活动的广告宣传及费用证据;
5、申请人人工岛命名为“双鱼岛”的批复文件;
6、作品登记证书;
7、媒体关于申请人“双鱼岛”项目的相关报道;
8、“双鱼岛”举办活动的照片;
9、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鱼岛”位于漳州开发区中心位置,在2010年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出文件,将漳州开发区人工岛项目作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申请人作为该项目的开发企业,曾于2009年向全球进行征名,2012年9月5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将该人工岛命名为“双鱼岛”,现已发展成为知名的旅游度假景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双鱼岛”,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