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982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91号
申请人:山西雲杉草堂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8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2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姚继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