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61387号“CORAZON DE MEL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80号
申请人:露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1387号“CORAZON DE M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7950号“克拉宗cora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1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