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11455号“精典书店Clessence Books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11455号“精典书店Clessence

    Books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79号

       

      申请人:重庆精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1455号“精典书店Clessence Book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2804号“精典”商标、第6759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003年就开始注册了第3788419号“精典书店”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图案设计获奖情况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整体构成上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