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88271号“集池宇JI CHI 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88271号“集池宇JI CHI 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40号

       

      申请人:上海集池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钰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8271号“集池宇JI CHI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7958号“冀重亿隆及图”商标、第1415822号图形商标、第11157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