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36375号“众所粥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636375号“众所粥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48号

       

      申请人:饶祥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6375号“众所粥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8672922号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