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4794号“西部技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4794号“西部技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47号

       

      申请人:西部技研环保节能设备(常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鑫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4794号“西部技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6887367号、第73281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公司照片及业绩宣传、申请人日本总公司申请商标档案及日本新闻报道、展会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之间的并存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