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3591号“BONO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46号
申请人:广州市众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专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423591号“BON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7523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识别性增强,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