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41782号“mT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41782号“mT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51号

       

      申请人:丰树产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1782号“mT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7846号“MPOWER”商标、第6620392号“M-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单词解释、申请人及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mTower”,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建筑制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建筑制图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