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77024号“加得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41号
申请人:陈真宝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7024号“加得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2072号、第3154446号、第20751184号、第28023372号、第382256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合同、送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