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35199号“E-LAB 设计研究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35199号“E-LAB 设计研究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49号

       

      申请人:深圳市涌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5199号“E-LAB 设计研究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8897号“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95279号“e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文字“E-LAB”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eLabs”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教学、辅导(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教学、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